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强调,“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。”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,应按照广泛和多层的要求,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、协商规则、应用程序,使之成为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。具体而言,应在协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上下功夫,增强协商的实效性、约束性,防止协商的表面化、随意性,使协商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、推动科学决策的过程。
健全协商的程序性制度。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立、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、协商过程的步骤和要求、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、协商结果的反馈和运用,在知情、沟通、反馈等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。总体而言,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经过几十年发展,日趋健全和完善,在国家政治生活中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,但协商的程序化水平还有待提高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提出,“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,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”;“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,完善委员联络制度”。这些要求对于提高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。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程序化水平,可以从几个方面着力:扩大协商民主范围,把协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各级党委、政府的决策程序;重要立法及法律修订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、社会政策出台、重要人事任免等问题都应进入协商领域,努力做到重大问题不协商不决策,重大决策不协商不实施;提高协商民主水平,事前向参与协商的委员提供议题材料,让他们掌握信息、充分讨论、形成决议,再逐步实施,不能满足于召开会议、简单通报;各级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们反馈各类议案的实施情况,未能实施的应说明理由,以增强协商民主的针对性和权威性。
健全协商的实体性制度。一是规范协商的主要内容。针对不同问题,可以采取先调研观察后协商的方式,或先协商再督促协商结果运用的方式;对于一些重要问题,可以采取二次协商、多次协商或分步协商的方式;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、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、需要通报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等,应出台相对明晰的标准,或允许地方按照相关程序出台细则。二是规范协商的主要形式,加强针对性。除了会议协商,还可以采用专题协商、对口协商、界别协商等形式,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、代表人物集中就某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同时,积极探索提案协商,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性。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、有什么具体要求和规范,应提出明确要求。三是规范协商的主要原则。明确协商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在协商过程中党委、政府及相关部门、政协、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,各自应扮演的角色、发挥的作用、承担的职责,等等。
健全协商的评价监督体系。协商民主要健康发展、提高实效,必须在建立健全评价监督体系上下功夫。中央层面应制定一套全面系统、具有指导意义的评价监督制度。在此基础上,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,出台更加详细、更加具体、更具操作性的评价监督细则,强化对议案、提案、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反馈;协商意见得到处理和反馈以后,积极开展事后协商,在督促落实中体现民主监督,进一步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性。(宋菊芳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)